Article 17
In force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化学品,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二)不得利用不符合养殖用水标准的水体进行养殖生产;
(三)不得污染水域环境、危害饮用水源、妨碍农业灌溉;
(四)不得采捕渔业资源保护品种的幼体作养殖饵料;
(五)被污染和病死的水生生物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