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和监督工作,推广生态养殖、水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标识制度,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产苗种、水产品检疫及病害防治体系,加强对水产养殖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