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四条有效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除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苗种外,应当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苗种生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苗种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