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木材生产计划的;(二)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三)越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四)对申请采伐许可证,不按期办理的;(五)年度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防治不力,损失严重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