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更新造林的,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逾期不更新造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造林,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