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拍卖、划拨等方式,取得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的林地使用权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允许依法继承和流转。鼓励利用外资、社会资金按照植树造林总体规划营造工业原料林和公益林。鼓励农村居民充分利用房前屋后土地种植零星林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