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拍卖、划拨等方式,取得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的林地使用权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允许依法继承和流转。

鼓励利用外资、社会资金按照植树造林总体规划营造工业原料林和公益林。

鼓励农村居民充分利用房前屋后土地种植零星林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