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林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必须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低产低效的天然商品林,进行人工更新改造的,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确保造林质量,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