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苗圃和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合并,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的改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