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Chapter 2 森林经营管理Article 14In force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苗圃和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合并,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的改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6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