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商品林的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允许转让的其他林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林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