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珍贵、稀有、古老或者特大树木档案,设立保护标志。禁止滥伐、盗伐和乱采滥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