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二)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种子检验员在进行种子检验时,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等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