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生产、经营的商品种子必须经过检验,质量应当符合种子质量标准。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种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