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有要求减轻、消除噪声污染的权利。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民有权向当地环境噪声管理部门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