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有要求减轻、消除噪声污染的权利。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民有权向当地环境噪声管理部门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