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采取治理和消除噪声污染措施。凡超过国家和地方噪声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