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章 交通噪声的管理第九条已废止本章所称交通噪声系指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车站、码头、港口和飞机场及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