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