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向水体抛掷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的;采挖植物、捕捉或者猎杀野生动物的;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