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