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