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六条有效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