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