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七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和当地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