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内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