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