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企业收费的,应当将所收费用退还企业,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