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企业收费的,应当将所收费用退还企业,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