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购进商品的标识、包装、合格证明等进行检查验收。经营者不得销售没有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中文包装标识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