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计费器具,提供的商品数量不得短缺,不得将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计量复核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