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计费器具,提供的商品数量不得短缺,不得将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计量复核的要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