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购进商品的标识、包装、合格证明等进行检查验收。

经营者不得销售没有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中文包装标识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