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其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地、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说明或者标明正确使用场地、设施、设备的方法和防止发生危险的注意事项,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必要的救助。
高风险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
因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致使消费者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