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依法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私营企业公布有关监督管理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并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