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是私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