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依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私营企业公布有关监督管理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并规范监督管理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