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有效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纳税;(二)依法履行合同;(三)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四)建立健全和执行安全生产制度;(五)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六)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七)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