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私营企业招用员工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事项。
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人身健康、生产安全有影响或者存在职业危害的,必须明确告知员工,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私营企业及其员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私营企业不得向员工收取押金和扣押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得以其他非法方式强制保持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