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