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具体建设项目除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外,还需占用农用地的,所需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应当与需占用的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