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