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