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