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控制占用农用地;能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提供渐增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