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保护和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