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在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无法开垦出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耕地或者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依照前款规定尚不能完成耕地开垦任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