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开垦期限开垦耕地,并在办理批准手续时预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预缴耕地开垦费的退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