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开垦期限开垦耕地,并在办理批准手续时预缴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预缴耕地开垦费的退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