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现有错登、漏登等不当登记情形的,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更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