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自出租、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