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三条已废止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自出租、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