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一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在本自治区的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和发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