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Chapter 2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Article 11Repealed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在本自治区的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和发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